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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的若干措施

2024-01-10 16:37:14   作者:科研处 浏览量:0

保政函〔2019〕38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号)精神,推进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通过优化科研管理机制,减少管理环节,提升管理效率,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科研项目管理

(一)精简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1.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需求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以突破核心关键技术难题为抓手,聚焦重点技术领域,优化现有科技项目计划数量,促进政策与科研项目紧密结合,建立高效科研项目管理体系,打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级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

2.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本市骨干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探讨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方向,确定重点项目支持领域,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并向全市发布。

3.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后,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知晓,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资源,积极申报科研项目。

4.最大限度简化放宽申报前置条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相关信息,不再由申报单位重复提供。凡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资质、信用等信息,申报单位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逐渐实行无纸化申报,最大程度降低项目申报成本。

5.除申报指南另有要求外,驻保高校、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央驻保企业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直接申报,区级管理部门不再审核。

(二)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和科研团队,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2.减少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各类评估、检查等活动。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除重大项目定期开展检查外,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于所检查的项目关键环节的评估以信息化手段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只需按项目合同规定时间节点,上传实施进度、资金支出等有关数据。

3.制定重点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可择优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检查工作,原则上执行期内的项目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4.持续优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承担单位、服务机构、项目组织部门等单位按权限开放,进一步实现数据共享。

(三)改进科研项目验收方式

简化项目验收程序,科研项目的财务和技术验收同步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尽可能节约项目研究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二、改革项目财务管理

(一)强化项目经费使用的可操作性

1.进一步简化项目申报经费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2.在科研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3.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在已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的基础上,试行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科目合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目合并,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二)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

1.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2.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人员发生的经费管理服务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

3.根据有关规定,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科研经费内部报销办法,对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经审批据实报销。

(三)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人性化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举办的会议,对邀请参加会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可列支城市交通费、国际旅费等费用。

2.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适当提高间接经费比例。

三、健全人才激励和评价机制

(一)完善评价体系和相关制度

1.科研项目申报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2.清理科技人才评价“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对科技评价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对政策文件、各类考核评价条件中涉及“四唯”的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健全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减少人才评价频次,对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制度。

(二)适当放大自主权

1.对全时全职承担市级重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重大创新平台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定,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2.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权。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3.加强成果转化激励,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

四、规范科研诚信和绩效管理

(一)强化科研诚信管理

1.将科研项目诚信建设贯穿于科研项目指南制定、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建立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加强科研项目查重工作,故意重复申报的责任主体将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失信单位申报市级科研项目资格。

2.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设置具体的绩效目标,项目立项评审应注重绩效目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

(二)强化绩效管理

1.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项目执行期满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2.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预计考核指标难以实现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予以调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的,视情况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缴已拨资金、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

3.建立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三)强化考核评价

1.对重大项目可开展关键点考核。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应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2.重点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可在验收后进行两年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3.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在项目验收时一次性进行,依据任务书约定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给出评价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

五、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一)营造宽容的创新环境

1.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建立科技创新活动尽职免责制度,在开展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

2.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市场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3.落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体责任,依据国家、省、市科技改革创新政策,高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成效突出的,在申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构建共享包容的制度体系

1.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制度,大幅增加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更多青年科技人员持续开展基础性研究;允许高等学校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鼓励科技人员围绕产业技术需求开展原始创新,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2.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凡是财政资金支持、非涉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时提交科技报告,向社会公开,促进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开放共享。

3.完善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平台,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审计检查频次,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办法执行。各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增加或修改完善本单位相应制度。